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
省级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新一轮高水平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领域
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鲁政发〔2016〕9号)、《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鲁政办字〔2015〕13号)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企业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低碳节能、安全生产等领域,实施数字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技术改造。
第三条 激励方式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综合考虑各市2018-2020年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幅、环比新增税收贡献等因素,对各市实施分档综合奖补。其中:第一档3个市,每市奖补3000万元;第二档5个市,每市奖补2000万元;第三档7个市,每市奖补1000万元。
(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本办法实施期内,滚动支持100个左右对标国际同行业先进的重大技改项目,省财政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贴息支持,同一独立法人项目限定1个。
(三)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2018年1月1日之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省、市、县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企业所获奖补资金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税收增长奖励和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励。
上述政策原则上对单个企业不重复支持。省财政应承担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励资金,由各市结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统筹安排,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与各地通过体制结算补齐。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申请综合奖补资金的市应高度重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出台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相关规划及文件,技术改造投资核算体系完善,并按时向省级报送相关材料。
(二)申请重大项目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和财务制度,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3.技改项目手续完备,已依法办理核准或备案、环保、安全、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列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导向目录的,予以优先支持;
4.申请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财力综合奖补项目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5.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第五条 申报、审批与拨付程序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每年3月底前,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本地上年度企业技术改造情况进行总结,编制本年度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上年度技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分档奖励意见,省财政结合预算安排拨付资金。
(二)重大项目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每年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初审后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税收贡献、贷款情况、应贴息金额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省财政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贴息资金。
(三)技术改造新增财力奖补。每年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申报指南。企业在技改项目完工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对项目进行投资、税收等核算,出具评价报告,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和企业新增财力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新增财力奖补审核意见,省财政结合审核意见和综合奖补情况与各市进行结算。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项目审核结果均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加强全过程绩效目标管理。建立贯穿奖补资金申报、审批、拨付以及事后评价的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没有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奖补资金。建立预算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市和企业优先予以保障,对绩效差的市和企业相应核减下年度预算安排或收回当年安排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市和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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