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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

时间:2020-04-17 点击:712次

案例简述

 

      A公司是一家食品保健类企业。2019年3月,A公司接受某税务师事务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后,拿到了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与企业账面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并不一致。  

  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财务部门在账务处理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口径,对2018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归集,并将研发租用建筑物的租金支出和研发用建筑物折旧费用,计入了当年研发费用。不仅如此,A公司还存在研发人员任职时间不满183天、未对同时承担领导职务和生产任务的研发人员进行工时分配等问题。  

  最终,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下,A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进行了调整。

  

分析与建议

  

  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两者存在差异,且后者通常严于前者。一些企业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在日常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时,采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口径进行归集。这导致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小于账目列示的研发费用总额。于是,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时,通常会建议企业按照较为严格的标准,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

  

  企业还容易忽略的一点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应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这一条件。由于部分行业企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无法在立项之初、研发费用核算之初,就预知科技人员能否最终满足“183天”这一工作时间要求,仅能按照研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研发人员工资费用归集到相应的研发项目中,然后再在接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将不符合条件的部分人员工资费用予以剔除。这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与会计账目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给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带来阻碍。

  

  因此,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的时间,应早于其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以确保研发费用数据列示一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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