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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0-08-08 点击:771次

 
 
 
1、我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上有何税收优惠?

 

答: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是高新技术企业,我能否放弃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

 

答:你可以放弃高企的所得税优惠,你有选择的权力。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仍然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3、我是高新技术企业,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

 

答: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答:(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答:(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7、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哪些?有何比例限制?

 

答: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注意: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8、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这里的总收入包括?

 

答:1、这里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2、针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确认,其一是企业现有的产品(PS)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产品(服务);其二是企业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D) 是否属于转换产品(PS)的核心技术。

 

9、若是你准备申请高企,必须要充分考虑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中企业成长性指标,这里的成长性指标包括哪些?

 

答:企业成长性指标包括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等等。

用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F)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净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

 

注意:高企认定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企业成长性(20),总得分超过70分(不含70分)即算通过。

 

10、我是高新技术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可以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备案吗?

 

答: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需要保管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

 

1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答:不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15、我是高新技术企业,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16、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7、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8、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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