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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有效期内的研发费占比不达标问题

时间:2020-09-15 点击:810次

一、政策规定

 

  政策之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之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政策之三

 

  “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具体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

  情形一:

 

单位:万元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单位:万元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结果处理

 

  (一)“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二)“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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