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扶持工作,建设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入库企业条件
第一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烟台市注册且成立满一年,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的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或产品生产。
(二)通过科技部评价系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上年度申报并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高企规定标准的一个百分点。
(四)承诺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行为,能够在三年内达到高企认定条件,并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完整的高企申报材料。
(五)承诺入库后建立规范的研发准备金制度及研发费用辅助台账、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文件、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名单、新产品设计方案、研究试验数据或中试试验数据等均需有完整的可追溯的详尽资料。
(六)已拥有或承诺能够在三年之内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二
培养库建设管理
第二条 申请入库企业需登录“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系统”,按要求完成网上申请材料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申请企业按系统提示,打印纸质材料2份并加盖公章,分别报送当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条 申请入库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入库企业的推荐单位,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五条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为三年。
第六条 入库企业应在入库后两年之内,提交高企认定预申请材料。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一)入库申请或高企认定预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入库两年内未提交高企预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存在严重不合规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或三年期满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三
培育扶持措施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推荐的入库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进行规范督导和提供一对一服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入库企业提交的高企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高企标准出具评估结果。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对入库企业提交的高企预申请材料评估结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市级补助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县级补助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四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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