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会计核算口径: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税会差异:会计上把研发管理人员的支出计入研发费中,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技工及外聘技术人员的支出。
二、直接投入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税会差异:研发使用的不动产租赁费、维修维护费,在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会计核算口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税会差异:研发用房屋的折旧费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税收上该部分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其他相关费用
税收归集口径: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会计核算口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中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记入研发支出;而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支出只是列举的内容,不包括会计账簿记载的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
且税法上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其他相关费用不能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0%;会计上没有金额的限制。
五、委托研发支出
税收归集口径:企业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80%可以计算加计扣除;且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研发支出不可以加计扣除;
会计归集口径: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支出全额在研发支出中核算;
税会差异:会计核算的委托研发支出只有一部分是可以享受税收加计扣除。
六、其他
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在税收上加以享受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相关的内容。因为会计核算相关文件发布时间较早,根据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研发发生的相关支出会计核算中应当在研发支出核算。
七、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会〔2007〕13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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