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8年196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摘帽”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被取消原因深度分析
1.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例:2018年9月,因疫苗质量问题,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从2017年度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高企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提交年报,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例:2018年9月,因高企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提交年报,青岛市高企认定办公告,青岛精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因申请认定材料存在知识产权作假情况,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例:2018年8月,经云南省高企认定办向有关部门查证核实,云南拜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定材料存在知识产权作假情况,公告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研发费用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例:2018年1月,四川亚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研发费用大于管理费用,未能合理阐明原因,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被取消高新资质。
5.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例:2018年6月-11月,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和环保行政处罚,江苏省的汇鸿(南通)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的海盐哈特惠机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和临安华龙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因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已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主动申请取消
例:2018年1月-7月,因公司主要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北京美通互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宣城金宏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天维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主动申请取消高新资格。
7.其他未被披露可能导致高新资格被需取消的原因
①季报、年报填写的数据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体系要求;
②季报、年报或申报材料与报税数据不一致;
③未建立研发费用专账管理,或者专账管理不达标;
④专利条件不符合或关联度低;
⑤财务管理不规范,有偷税漏税行为等。
搞清楚原因,防患于未然
1、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发科[2016]32号)规定:高企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表,将被取消高企资格。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要填报“年报”,需要填报的还有“季度报“、“半年报”等,而且要填报的政府系统不止一个,有科技厅、科技局、统计局……
①科技人员占比10%以上;
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低于总收入的60%,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
③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收入2亿以上的)/4%(收入在5千万-2亿之间的)/5%(收入在5千万以下的),其中境内研发费用不低于60%;
④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知识产权(最好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确认专利权属及专利时效;⑤开展自主研发活动,拥有持续的科技成果转化(每年最好5项以上)。
提醒广大企业必须如实填报,不能随意归集,弄虚作假,做到报表数据合理无误,与所有认定要求的条件吻合。如果被抽查到有误,那就凉凉了!同时在抽查过程中,税局是享有“一票否决权”的。
2、积极配合抽查及复核
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高企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或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
不要被“取消资格”吓坏了好吗?不要被税务部门发个抽查通知就“手忙脚乱”跳脚啦,毕竟抽查也是税务部门的工作之一,他们不抽查还会有人说“不履行职责”嘞!
只要在日常管理中,企业积极关注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研发费用占比及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好研发费用投入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自然“身正不怕影斜”。
3、及时报告企业发生的重大变化
企业发生更名或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高企资格不变,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企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或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
这里最需要提醒的就是那些“异地搬迁”的高企小伙伴,不要以为主体走了“头衔”自然会跟着走啊,关于高企异地搬迁视搬迁程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呢!
1.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
2. 完成整体迁移的,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编号和有效期不变;部分搬迁,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做好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工作,避免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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