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佐证文件——知识产权授权证书或专利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摘要;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等材料。
申报当年(2018年)通过非自主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
须其他材料证明其与上一年(2017年)PS的相关性!
常见问题:专利申请日期、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为申报当年。
同行(产品/服务的)技术是什么?本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是什么?跟同行技术相比先进在哪里?带来了什么有益的效果?
本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什么(或用来干什么)?在主要PS上为什么要用到本知识产权的技术?(不用会有什么不好的后果?用了之后会带来什么好处?——产品功能、性能、生产稳定性/操作方便性等)
常见问题:没有紧扣主要PS,或IP-PS联结说明不够。
认定条件——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佐证文件——判断该产品(服务)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依据及理由;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情况、产品(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及在同行业的先进性;是否为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等材料。相关的生产批文、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大宗销售发票等材料。
1、产品是PS的依据及理由,须与选择的三级目录中的内容关联起来。如果像“……除外”的范畴,要“撇清关系”!
2、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知识产权及其作用,一般要有数值型的技术参数指标!注意与IP描述对应。
3、高品证书作为附件提供时要考虑相关研发逻辑关系,如:提供了某PS的2015年高品证书,但与该PS完全相同的RD研发起止时间为2015.1—2016.6
4、主要PS占PS的比例(>50%)PS占总收入的比例(≧60% )。
认定条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或4%,或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佐证文件——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立项合同/立项批文、中期检查报告、(已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关键页)等(如研发投入证明材料)。
审核要点:
1、参与项目科技人员名单: 2017年全部项目的参与人员,去重后是否全等于科技人员名单?
2、项目为研发性质,常见问题:政府技改项目;与产品/服务无关的项目;其他非研发性质的项目。
3、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常见问题:全部项目一模一样;全部都是自主研发(无产学研)
4、核心技术与创新点是否有行业术语,是否太简单。
5、阶段性成果及佐证材料与项目起止时间的合理性。
6、研发经费预算精度,年度经费与项目起止时间。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辅助账;
(4)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TIPS:各制度名称是否前后一致;制度文件中的公司名称、部门名称是否统一;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中项目立项申请表与RD使用的是否一致; 文件编号、日期的逻辑合理性;最近几年实施执行的例证; 研发辅助账。
(2)研发设备设施一览表,最好有最近三年新增的研发设备。
产学研合作协议,条款应完备合理、具有对价性,而且对应于某个近三年的研发项目(慎用框架项目)。
合作申报项目没有立项的,须提供后续继续合作研发的证明材料,如共同发表的论文、共同获得的知识产权、银行转账凭证等。
佐证——成果来源可从专利、技术诀窍、项目立项证明等方面提供证明材料;转化结果可从合同、发票、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1、建议年均5项以上、每年都有、各年数量适当均衡。(非强制要求)
3、每项成果转化都要提供证明材料,无上传附件直接扣减。
4、证明材料要多样化,每项提供2种(含)以上证明(或客观说明)材料。
1、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应提供与相应在职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打印并加盖人社部门参保公章的单位参保证明。
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前三年(2015~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中介机构资质合规(独立执业资格、注册3年以上,20人以上,30%以上注会或注税)。
3、专利仅有授权通知书,无缴费单据,无法证明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
5、转让的专利无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判断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1、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暂未建立。需按《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归集研发费用。
2、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大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3、研发费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研发费总额的比例过高,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样。
4、委托外部研发的支出全额计入研发费,未按80%计入研发费。
7、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不一致,如某研发项目为产学研合作项目,但该项目研发结构明细表中无委托外部研发支出。
8、研发项目无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千篇一律,临时拼凑。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无知识产权关联,或相关知识产权未授权,不在有效期。
2、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
1、科技人员材料简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无花名册、名册中无法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
1、组织管理水平材料混乱,未针对评价标准逐项提供。
2、证明材料单一,多数为制度或文件,无执行情况。如研发奖励仅有制度,无落实情况。
1、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仅提供正文和会计报表,无附注。
2、会计报表中各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差异情况说明。如2015年报表中上年数据与2014年报表中期末数据不一致。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管理费科目明细中无研发费用数据,或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差异较大。
4、含子公司的企业会计报表为公司合并报表,含子公司数据。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如未分年度、分项目列示、所附表格单位为元,按要求应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3、专项审计报告中计算研发费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错误,销售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辅助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报表数据、税务系统中报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三者不一致,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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