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了高企认定,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享受着高企政策红利,与此同时,不重视纳税风险管控的企业面临的税务审查也越来越多,风险也越来越大。你知道高企认定税务综合审查一般都查什么吗?小编带你来了解一下~
一、税务综合审查方式
税务综合审查主要采取数据核对和实地核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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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核对
通过数据核对发现疑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延伸查看申请企业(关联企业)相关账目。
(1)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资料与金三系统数据比对;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资料项目间的数据比对;
(3)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资料与企业账簿记载信息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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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必要时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综合审查三项指标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1)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二、税务综合审查内容
以下就上述六项审查内容作逐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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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资料与金三系统数据核对,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一)企业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金额是否与经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管理费用”栏下“研发支出”金额是否一致;
(二)企业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栏金额是否与经鉴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栏和“其他业务收入”栏合计金额是否一致;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申请重新认定的,比对企业申请认定资料中数据与最近一个年度纳税申报表的《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是否一致;
(四)企业近一年纳税申报表主表中“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及纳税调整与企业认定资料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近一年企业总收入(万元)”栏填写金额比对,判断收入总额的填报是否合理。
(五)对于本条中第1至第3款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应注意甄别是否存在个别企业通过单纯修改数据达到获取高新资格的情形,数据比对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向认定机构出具不予通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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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资料项目间比对,重点比对以下内容:
(一)企业认定资料近三年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研究开发费用小计”栏的金额合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栏填写金额是否一致;
(二)主要情况表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专项审计报告中数据是否一致;
(三)近三年结构明细表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结构明细表合计数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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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资料与企业账簿记载信息比对,重点比对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正确归集研发费用,是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是否有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支撑辅助核算账目的合理性;
(二)企业近三年账簿中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下“研发支出”(新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支出”是一级科目)金额是否与《结构明细表》中“研发支出”匹配。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或虽然设置了科目但研究开发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的,通过原始凭证判断研发费用归集的合理性,对于无法区分且原始凭证不具有证明力的部分,应调减研究开发费用归集金额重新计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指标,判断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三)企业近三年的账簿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贷方金额与审计报告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栏金额是否一致;
(四)对照原始凭证判断企业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可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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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否合理
(一)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判定归集的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是否准确。通过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判断其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科技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对于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应通过企业的考勤记录,确认其是否累计在企业工作183天以上;
2.核对工资发放记录、奖金核准及发放记录,以及管理层相关决议及支付记录,核查人员人工中归集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以及奖金、年终加薪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归集金额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3.是否存在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列入研究开发费用的情况;
4.涉及人员人工费用分摊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二)直接投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直接投入”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是否将研究开发活动以外发生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
2.归集的金额与项目预算是否相符,差距过大的,应说明原因;
3.归集的直接投入金额是否与相关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等是否相符;
4.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检查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
5.是否存在将达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支出费用化计入直接投入的情形;
6.涉及直接投入各费用分摊的,核查其分配方法是否合理,金额是否正确。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对列入归集范围的仪器和设备或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是否属于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或使用的;
2.对于研究开发项目和非研究开发项目以及不同研发项目共用的资产,核查折旧或摊销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配的金额是否正确。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报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中“无形资产摊销”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
2.无形资产摊销的政策是否正确,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摊销的金额是否正确;
3.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摊销的情形。
(五)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归集的设计费用与项目预算是否相符,对于差距过大的,应说明原因;
2.设计费用的核准、支付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3.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设计费的情形。
(六)装备调试费用与实验费用。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
2.归集的装备调试费和实验费是否与原始凭证相符;
3.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对于委托外部开发的项目,应注意查看项目最终产权归属,即委托方应全部或部分拥有产权,对于知识产权最后全部属于受托方的,不得计入该项归集范围。
2.检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投入额是否按80%计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合作各方应当分别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费用承担范围和预算情况进行归集,对于明显超出原合同或协议、预算等规定的,企业应提供合理的说明。
(八)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申报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中“其他费用”的归集范围是否准确;
2.归集的其他费用是否与企业会计资料相符;
3.是否存在列入与研究开发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的情形;
4.若存在其他费用在研究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之间分摊的情形,分摊方法是否合理,且前后各期是否保持一致,分摊的金额是否正确;
5.对列报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6.是否将上述列举的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归集到“其他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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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研发费用指标=近三年研发费总额/近三年销售收入总额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最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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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同期总收入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审查机关需要结合企业原始凭证和核查情况进行判断。
(二)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三)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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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科技人员比例=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当年职工总数
(一)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指标。
(四)查看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凭证等,判断企业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填报是否真实、准确,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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