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列支挂靠方费用多列成本
案例
A公司是物流企业,为扩大规模,与100多辆挂靠车辆业主签订了挂靠协议。协议中约定,A公司仅收取挂靠费用,挂靠方拥有经营权和所有权,并由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过,A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将挂靠车辆的修理费、保险费和折旧费共计77.41万元列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使企业利润降低。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支出,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挂靠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并不在被挂靠物流企业的账务中反映,因此,A公司将挂靠车辆的修理费、保险费以及折旧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进行相应调整。
自设隐蔽工程多列成本
案例
B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所建造项目的地下桩基工程隐蔽,而高楼建成后,地下工程将无法查看核对。在此,B公司利用地下桩基工程账面多虚列成本,并忽视了事前对地下桩基的地形勘察和设计论证。可是,地下桩基工程施工即使是提供了地形的勘察设计资料,还需要符合合同、发票、决算报告以及现金流四者一致等要求。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合同、决算报告、发票、现金流相一致的证明资料。最终,B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明细资料,对应成本无法扣除。
分析
在遵从税法前提下,税法允许善意的合法合理节税,而B公司的这种筹划,就属于恶意筹划,并不可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特别要注重索取合规票据,并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而不能事前、事后造假,无中生有,自造名目虚列成本,或随意人为扩大成本费用。否则,企业将自行承担违法违规的后果。
凭票领取工资多列成本
案例
C公司则因凭票领取工资的做法,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税务风险。近期,税务人员在对C公司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情况进行提取分析后,发现该公司驾驶员的平均工资仅为3969.85元,明显低于当地税务部门设置的道路货物运输行业模型下限标准。通过比对发票报销台账与工资领取记录,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采取驾驶员凭票领取工资的模式,由驾驶员每月提供数千元通行费、修理费和油费发票进行“报销”,并领取相应资金。企业在次月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一般都在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以下。经统计,B公司通过上述做法,少申报工资、薪金总额166.62万元。
分析
B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而且与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中所应遵循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相背离。此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已扣缴税款等信息,C公司的这一做法明显也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对多列支的成本费用予以调增,在准确核算驾驶员的工资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准许其将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会议费中混入旅游费用多列支出
案例
税务机关在D企业检查时,发现企业入账的一笔会务费20万元,通过查看会议流程,发现D企业召开的销售会议时间仅仅为半天,其余一天半全部属于旅游参观当地景点。因此,此笔会务费中15万元被依法进行纳税调增。
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D企业的旅游费用,根本与企业经营无关,属于个人性支出,不得计入公司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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