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二)会计处理的科目要点分析
留抵抵欠并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而是通过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原因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留抵抵欠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也就是说,会计处理时不计入进项税额转出,而纳税申报时要填入进项税额转出的栏次,请注意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差异)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
留抵抵欠也不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核算。原因是“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一条
(三)会计处理的金额要点分析
上述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的差异之处在于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时金额的不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红字金额(纳税申报意义上的进项转出)按照欠税金额和进项留抵金额中较小的来确定。举个例子,比如欠税7000万元,留抵税额8000万元,用留抵税额抵欠,纳税申报意义上的进项转出金额就是两者中较小的欠税金额7000万元;如果欠税7000万元,留抵税额6000万元,用留抵税额抵欠,纳税申报意义上的进项转出金额就是两者中较小的留抵金额6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