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国家院士(以下统称院士,海外国家院士范围参照《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在助力我省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和院士工作站发展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士工作站是指由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共同组建,通过柔性引进院士团队,开展联合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和平台团队建设水平,实现合作双方共同发展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院士工作站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建立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指导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和绩效评价工作;审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审议院士工作站有关重要文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提出需要审定的重大事项、建议。
第六条 各设区市应建立院士工作站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具体部门(单位)作为院士工作站备案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开发新产品;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报备程序
第八条 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在山东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固定的技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等内容;
(二)院士及其团队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计划等材料;
(三)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院士每年全职在站工作时间以及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备案程序:
(一)承建单位通过省科技厅“科技云”平台内的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
(三)省科技厅对受理的院士工作站备案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意见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省科技厅每月15日前对上月审核的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四)通过备案的承建单位可按规定样式自行制作加挂“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
第四章 管理及服务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职责,统筹系统内资源,在政策落实、科研项目安排、人才推介、宣传表彰、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与技术推广服务、院士考察疗养等方面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服务。省科协将院士工作站有关院士专家服务工作纳入省科协科技工作者服务工作体系。鼓励山东院士专家联合会等院士服务机构、省科协所属学会及企事业科协、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所属机构和组织积极参与院士工作站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营主体。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承建单位每年12月份对院士工作站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总结,提交工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备案满三年的院士工作站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联席会议审定。评价优良的给予奖补,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资格,作摘牌处理;对蓄意弄虚作假、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统一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十六条 院士工作站因承建单位原因,需要进行合并、重组、撤销的,应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期满的院士工作站应由承建单位于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提交续签的协议文本,经审核后院士工作站继续保留;未提交续签协议的,于协议期满之日起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因故变更合作院士的,由承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备案。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合作院士因年龄原因退休,院士工作站继续保留;因不可抗力,合作院士不能履行合作期限的,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院士工作站保留一年,期间承建单位和院士团队继续完成后续研究工作,一年后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合作院士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的,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撤销院士工作站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原《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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