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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05 点击:1029次

鲁发改高技〔2021〕42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省工程研究中心是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科教强省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十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省工程研究中心是山东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
(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瞄准国家和全省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装备。
(四)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五)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搭建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库。
(六)为培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是省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行业、单位)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七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山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二)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三)拟申请省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名。
(四)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优先支持拥有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牵头申报。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采用独立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九条 申请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编制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经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在线提交。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在线审核,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择优确定拟认定省工程研究中心名单,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六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第十七条 优先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
第十八条 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九条 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省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和目标如出现重大调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对提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负有初步审核责任,确保相关材料和数据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工程研究中心称号: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四)存在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牵头单位被依法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do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
第二十五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18〕14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山东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021年7月5日
(来源:山东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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