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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旧政策对比

时间:2019-02-13 点击:798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近期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了12项措施,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政策变化,对了相关政策做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图看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旧政策对比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9〕45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6]113号

1、整合精简各类报表

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管理的材料报送相关环节,实现一表多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要简化报表及流程,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

 

2、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

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凡是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3、精简过程检查

  按照任务书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前制定年度检查工作方案,相对集中时间开展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注重年度报告等已有信息的分析运用,尽量让科研人员少填报信息。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探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4、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申报期间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在实施期间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遵守科研人员限项规定及符合诚信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项目骨干、一般参与人员,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文规定:简政放权,竞争择优。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5、简化预算编制要求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对于纳入“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单位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改革试点相关规定执行。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文规定:在编制预算时,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6、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

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国办发〔2018〕127号文规定:将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批准,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同意后,报专业机构批准。(三)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7、规范结题财务审计

项目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组织实施结题审计工作,并做好与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衔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向专业机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申请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财务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在财务验收前,专业机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检查承担单位的科技报告呈交情况,未按规定呈交的,应责令其补交科技报告。第四十二条  财务验收应当按项目组织,以项目下设的课题为单元开展和出具财务验收结论,综合形成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并告知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完成课题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上缴专业机构,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未通过财务验收或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课题,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第四十五条  专业机构应当在财务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财务验收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验收结论报科技部备案。验收结论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对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进行随机抽查。对财务审计,重点抽查审计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审计工作质量及对重大违规问题的披露情况;对财务验收,重点抽查验收程序规范性、依据充分性、结论可靠性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情况。

8、实施一次性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不再单独组织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合并有关验收程序,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考核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重视相关项目间的协同和项目对重点专项目标实现的支撑作用。结余经费的认定、留用与收回等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相关要求执行。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1、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结果。2、推动项目管理从重数量、重过程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3、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4、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5、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五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专业机构应立即启动项目验收工作,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不得无故逾期。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9、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

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10、加强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

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11、强化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责任

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起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加强单位内部的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深入落实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不得额外增加承担单位的负担。承担单位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等要求,做好资金支付管理、公务卡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等相关工作。

国发〔2018〕25号文规定: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1、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2、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3、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

 

12、做好项目政策衔接

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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