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1月23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计生委。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5日印发
附件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序号 |
污染物 |
1 |
二氯甲烷 |
2 |
甲醛 |
3 |
三氯甲烷 |
4 |
三氯乙烯 |
5 |
四氯乙烯 |
6 |
乙醛 |
7 |
镉及其化合物 |
8 |
铬及其化合物 |
9 |
汞及其化合物 |
10 |
铅及其化合物 |
11 |
砷及其化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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