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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9-03-03 点击:811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银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
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19〕1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山东财金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银保监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1月24日

 

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设立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第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第四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由省财金集团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第五条 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信社等,负责本系统内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补偿申请、债务追偿等事宜。

  第六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共同负责。其中:

  (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安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等工作。

  (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使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

  (四)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等工作。

  (五)山东银保监局牵头负责核准金融机构“两增两控”等小微企业贷款目标、动态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督促其完成约定的义务。

第二章 托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山东财金集团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对账户安全及收支负责。

  (二)负责受理和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复核意见,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拨付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按规定及时报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意见建议。

  (四)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追偿资金、金融产品增值收益等直接缴入专户,不得通过中间账户周转。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贷款信息等商业秘密负责。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省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不良贷款比重,对年度不良贷款率过高、超过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停止风险补偿。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息。

  (二)按规定汇总本行符合省级风险补偿条件的贷款项目,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季度结束前,对由“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的已补偿项目,以及不良贷款清收所得资金,应及时与省财金集团对接,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额度汇总返还至托管账户。

  (四)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后应及时向托管机构提交相关核销凭证。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补偿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可给予损失补偿:

  (一)2019年至2021年发生的贷款项目。

  (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应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搞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应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汇总省财金集团初审。

  第十四条 省财金集团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不良贷款补偿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应对省财金集团审核结果进行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六条 省财金集团应及时按照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计划拨付资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审核,省财金集团可于每年年底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提取委托管理费,用于弥补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的业务经费支出。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账户收支总额本金的0.5%。

  第十八条 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或核销的呆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继续追偿,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对清收所得,应按追回贷款本金的30%返还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省级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批准,省财金集团不得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闲置资金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批准,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或用于其他规定用途。对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所产生的收益,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所有,应于收益取得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托管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4日。

(2019年1月24日印发)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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