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评估是针对科技成果研发现状和发展要求,本着提高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按照科学的评估体系和评价标准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开展科技成果评估,是用科学发展观引导科学评价观,综合运用项目管理、成果评价的有关理论和方法,合理地将科技成果评价向成果评估、成果转化等方面延伸,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实施的效率。
而科技成果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健全、完善和发展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结合这个整体架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在我们进行技术转移的实际操作中,面对数百家科研院所的海量技术成果,往往需要对实验室技术成果进行快速准确地初筛,包括判断其是基础科学研究,还是科学研究基础上的技术发明、以及对其商业机会评估(包括潜在商业价值、技术优势、保护能力、发明文件等)。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技术初评的四大维度 -- 技术评估、转化评估、市场评估以及效益评估。
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主要对科技成果本身的价值进行考评,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源进行评估。
从技术因素和技术风险两方面出发,评价科技成果是否具有转化价值,包括对技术先进性、技术成熟度以及技术专利状态等。
技术先进性
进行技术初筛时,可以通过该技术与行业常规技术相比,在降低成本、改善性能、提高品质、节能减排等诸方面是否具有显著效果,是否符合行业项目技术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判断其先进性。
与同类技术比较,如果是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功能及售价的技术,就具有先进性。
这往往体现在一些关键参数的提高上,因此需要评估人员平日里有充分的积累以及对类似领域有较深的了解。
技术成熟度
这部分内容在我们公众号之前的文章里已经有较为详细地介绍。
实验室科技成果一般处在以下几个阶段:发现基本原理、形成技术方案、方案通过验证、小试并验证、中试并验证以及最终得到推广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阶段的技术,我们将会采用不同的方案,比如帮助还处于小试阶段的技术匹配到合适的企业从而更好地完善该技术、使其变得更为成熟,而对于已经成功推广应用的技术则是通过成立公司、寻找投融资等方式拓展其市场前景、使其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技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技术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只有成熟的技术才能转移成功。
技术专利状态
技术转移的各个环节涉及若干知识产权问题,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涉及保护、运用、再创造、与纠纷预防等方面。
在进行技术初筛时,必须先对其知识产权情况格外关注,有助于后续对成果的侵权排除、有效保护等工作的开展。
转化评估
一项科技成果必须通过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转化评估主要从涉及技术转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考评,主要从转化条件、转化风险等角度来展开,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的难易程度。
譬如政策条件、生产规模设置、行业资源、资金门槛、资源风险、环保风险、行业准入风险、以及配套技术风险等。
技术转移的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并且每一环节的风险都可能对后续环节产生影响,使风险呈阶梯型、递增式变化。
在进行技术初评时我们格外关注的主要是政策风险、环保风险和资金门槛等。
比如我们会重点关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新材料、新能源、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相关技术,以及具有节能环保等重要意义的技术,而对资金门槛较高、需要大量资金进行生产线的建设等相关技术持观望态度,等待其转化时机更为成熟时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市场评估
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项科技成果显性价值的多少。市场指标主要从市场这个角度对科技成果价值进行考评,包括市场因素和市场风险。
市场因素主要指有关市场的一些指标值,包括经济形势变化、市场需求、市场周期、使用价值、被认识程度、被接受程度等。
市场风险主要指市场存在的不确定性,包括市场需求风险、市场竞争风险、市场进入时机等。
在进行技术初筛时,市场需求、市场规模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都是能够进行快速判定的。
但同时我们也会充分考虑到即使是市场需求强烈的蓝海技术,未来可能又会因为市场引导、宣传的不足,或是新材料或新方法的采用,或是新技术所要求的产品规范还未开发等原因,导致市场可能不接受或晚接受新产品或服务,因而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
效益评估
效益决定了一项科技成果的显性价值,效益评估主要从一项科技成果应用后产生的实际价值进行考评,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的是转化实体所得到的直接效益,包括利润率、收益率、回收期等;社会效益指的是科技成果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包括资源节约、环境影响、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带动其它产业发展等。
在进行技术初步评估时,处于已经推广应用、具有成功案例的技术成果较容易判断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更多的科技成果还处在小试和中试阶段。
因此我们需要对其所能产生的效益进行预判,从利润、发展前景、上下游产业链等多个角度可以进行未来效益的初步预测,但我们也充分认识到即便是相同的技术对于不同的企业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取决于企业对技术的吸纳能力。
从技术层面来讲,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技术属于落后技术、传统技术和限制技术,由于技术水平低而无力吸纳别人的先进技术,从而制约了新技术的运用。
这就需要专业的技术转移平台将科技成果匹配到最合适的企业,从而最大化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是一项战线很长的复杂工作,对于技术的初步评估只是前期准备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但又非常重要,快速遴选出最具潜力的科技成果,有助于提高技术转移的成功率、促进我国科技的进步。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现行的《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是根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的,2001年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技成果转化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当前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大背景下,推动科技成果和技术转移转化体系不健全,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标准不利于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难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机制不健全等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完善。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了较大修改,对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激发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成果转化积极性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基础上,我省此次修订出台新的《条例》,对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激发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条例》共6章45条,主要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等方面对我省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推动、保障和促进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投入,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通过有效措施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项目用地等方面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提供贷款贴息、发放补助资金以及风险补偿、示范推广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得落实税收优惠;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鼓励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募集资金。
二是注重发挥市场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条例》以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为指导思想,规定科技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有关科技项目,应当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由企业组织实施或由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创新联盟,共享人才、技术、信息和研发设施;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三是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了规范。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有序开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科技、财政、人社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及其人员的评价、科研经费支持的重要内容。
四是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创造科技成果的主力军,但普遍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为了充分调动其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定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其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后,免除决策责任;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可以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根据我省实际,将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报酬的收益分配比例,按不同情形,分别由不低于50%提高到不低于70%的比例,不低于5%提高到不低于10%的比例。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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