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7年第40号公告,重点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更加有利于政策的高效落实。接下来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一下此项公告,看看又有哪些重点!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另一种是直接支付给企业员工个人。2015年97公告规定直接支付给企业员工的个人费用可以加计扣除,2017年40号公告进一步明晰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
2015年97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可加计扣除,但对材料费用的冲减时间未做具体规定。而2017年40号公告考虑了材料费用实际发生和产品对外销售时点不在同一年度的情况,并对冲减时间进行规定。
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很多企业选择了加速折旧和缩短摊销年限的方法。在40号公告未出台之前,折旧和摊销时一直采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孰小原则。而40号公告规定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台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企业对设备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如果按97号公告标准执行,2016年会计折旧额(1200/8)150万元,税收上的折旧额是(1200/6)200万元,加计扣除时按“孰小”原则,按照会计折旧额(150/2)75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其他情形不变,会计折旧年限变为4年,如果按照97公告标准执行,2016年会计折旧额(1200/4)300万元,税收上的折旧额是(1200/6)200万元,加计扣除依然按照“孰小"原则, 按照税收折旧额(200/2)1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其他情形不变,会计折旧年限变为6年,如果按97号公告标准执行,2016年会计折旧额(1200/6)200万元,税收上的折旧额是(1200/6)200万元,加计扣除依然按照”孰小“原则,此时两者一致,加计扣除额为(200/2)100万元。
公告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加计扣除。而不需要再进行比较三种情况。
A企业
研发费出新政策了,
你们看见了吗!
B企业
看见了!我们家正好有一台研发设备的折旧费用涉及到加计扣除的相关问题,这样计算就简便多了!
公告明确规定企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重
大
意
义
肯定企业研发活动的意义,帮助企业减少研发活动失败的损失,促进企业更良性的发展。
为税务机关辅导企业提供了更直接更有效的证据,明确失败研发活动费用处理办法。
公告展现了国家对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和包容程度,帮助企业消除畏难情绪,让企业敢于创新、乐于尝试、不惧失败,有利于国家软环境的改善,推动万众创新的发展热潮。
公告拓宽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设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同时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甲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共有2个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B项目委托境内科研所研发。A项目的专利共计支出140万元,明细如下:
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6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职工福利费4万元;
直接消耗的燃料及动力费用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5万元、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
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
新型专利设计费5万元;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合计16万元。
支付给B项目委托研发费用10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
另外,甲企业2017年销售研发过程中的残次品取得收入10万元。
剔除其他相关费用,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140-1-10-19-16-4=90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限额为90/90%*10%=10万元。
支付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100*80%=80万元
因此甲公司2017年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总额为90+10+80=180万 去除残次品10万元,当年甲公司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80-10)*75%=1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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