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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介绍五大专利认知误区

时间:2019-01-24 点击:424次

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是那些创新型企业唯一能用来阻止竞争对手夺走自家专有技术的武器。然而,无论是发明人还是商界人士都对专利法中的众多规定有所误解。而下文将会详细介绍那些经常会遭到人们误读的专利概念。

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不具备任何效力

“专利待决”这个词语实际上只代表人们已经提交了专利申请。这是因为人们就某项事物提交专利申请的举动并不意味着其最终会获得相应的专利权。

专利申请与专利权是两回事。发明人经常会觉得其只要递交了专利申请就肯定能获得专利权。在美国,任何一件专利申请都需要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且没有人可以保障其一定能获得专利权。一位或者多位审查员将会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特别是那些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出现的技术),并以此来确定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真的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大部分专利申请都会收到至少一次的驳回通知。对此,申请人通常会主动缩小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或者尽可能地说服审查员自己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完全不同并应该获得专利权。如果专利局同意了上述说法,那么其会向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临时专利申请是无法得到保护的专利

实际上,这里只存在着一种叫作“临时专利申请”的事物,而所谓的“临时专利”仅仅是个子虚乌有的说法。提交临时专利申请只是为了提早占上一个申请日期。这种申请在12个月后会自动失效,而且绝不可能直接就转化成专利。在提交临时专利申请后的1年内,人们必须要提交一份对应的非临时性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下文将会介绍更多有关PCT的细节信息)。

可以覆盖全球所有国家的“国际专利”并不存在

同样,这里只有国际专利申请(其也被称为PCT申请),而没有所谓的“国际专利”。PCT申请不会主动转化成一件有效专利。与临时专利申请相类似,PCT申请也是用来“占位”的,其可以帮助申请人保留住在多个国家(包括美国)提交申请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区域性的权利。一般来讲,美国的专利权只能适用于美国境内。举例来讲,如果有人想在印度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那么其需要在印度也提交一份专利申请。

在提交PCT申请以后,申请人还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在各个目标国家中提交后续的申请文件以在这些国家境内获得有效的专利权。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交上述后续文件,那么对应的PCT申请将会自动失效。

未标记有专利号的产品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在实体产品上标记相应的专利号是一个非常好的手段,因为其可以大幅提高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不过,即便某件产品未带有专利标记,其他人也不得侵权。因此,即使产品未带有专利标记,该产品仍可能会受到一个或多个专利的保护。

就产品标记工作而言,人们需要在相关产品上清晰标记出“专利”这个字眼,并在其之后写上专利编号。如果产品本身的特质导致无法对该产品的实体进行标记的话,那么人们可以选择在该产品的包装上进行标记。当然,为了能够更加灵活地添加或者移除专利编号,专利持有人们还可以选择使用虚拟标记。就虚拟标记来讲,人们可以在产品上面注明“专利”字样,并在其之后附上列明产品专利编号的互联网网站地址。

专利并不会给予该专利持有人以自由实施权

很多人会将自由实施(FTO)与可专利性的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发明的专利权无法保障该专利的持有人拥有生产、使用或者销售该发明的权利。或许,人们经常能听到这样一句话“因为我有专利权,所以我能够出售我的发明!”。然而,事实的真相或许会让这些人感到非常诧异。

本段内容将以三轮车和普通两轮自行车为例。假设有人发明出了三轮车,而且在该发明出现之前只存在着两轮车(即现有技术)。随后,美国专利局认定这个三轮车相比于此前的两轮车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并因此向这个装有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个轮子的交通工具授予了专利权。

在获得专利后,该项技术的所有人是否能够自由地出售这个专利三轮车而无需担心他人就此提出侵权指控呢?换句话来讲,这项专利权是否能够给予其持有人以自由实施权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不可以”!虽然USPTO会对专利申请开展审查以确定其相比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但是专利局并不会评估该申请客体是否已经对现有的授权技术构成了侵权。事实上,专利局要求这些审查员不得就侵权问题展开任何的讨论。

此外,涉及两轮车的现有专利技术可能也会涵盖到那些带有第一与第二个轮子的交通工具,而三轮车产品实际上也会同样拥有第一个和第二个轮子。因此,三轮车拥有第三个轮子似乎不会产生太大的差异。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无法仅凭借添加某些特征来避开侵权指控的。因此,这这种情况下,尽管三轮车相比于两轮车确实可以获得专利,但是三轮车仍有可能侵犯到在先的两轮车专利权。

同时,那些两轮车专利持有人也无法生产三轮车,因为这种三轮车会侵犯到相关的三轮车专利权。在真实的世界中,当发生上述情形时,双方会签署一份交叉许可协议(即允许一方或双方生产三轮车且无需担心会遭到专利侵权起诉),并以此来完成三轮车的生产与销售工作。

总之,发明的专利人并不会百分百地保障人们生产、使用或者销售发明的权利,因为这种专利权只是给予其所有人阻止他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该发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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