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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财税篇

时间:2020-01-24 点击:365次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准备工作已经陆续开始。对企业来说,能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直接关系到能否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实践看,企业想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提交认定申请前,应掌握四个要点,对标加强管理。

 

    

 

 

要点一:确保“三表”一致

 

  

  专项审计时间前移,确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数据一致。

 

 

案例

  A公司是一家食品保健类企业。2019年3月,A公司接受税务师事务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后,拿到了一份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与企业账面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并不一致。  

  之所以出现这个情况,主要是因为该公司财务部门在账务处理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口径,对2018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归集,并将研发租用建筑物的租金支出和研发用建筑物折旧费用,计入了当年研发费用。不仅如此,A公司还存在研发人员任职时间不满183天、未对同时承担领导职务和生产任务的研发人员进行工时分配等问题。  

  最终,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下,A公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进行了调整。

 

 

  ◇分析及建议◇

  

  实务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两者存在差异,且后者通常严于前者。一些企业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在日常核算归集研发费用时,采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口径进行归集。这导致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小于账目列示的研发费用总额。于是,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时,通常会建议企业按照较为严格的标准,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

  

  企业还容易忽略的一点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应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这一条件。由于部分行业企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无法在立项之初、研发费用核算之初,就预知科技人员能否最终满足“183天”这一工作时间要求,仅能按照研发工作的实际情况,将研发人员工资费用归集到相应的研发项目中,然后再在接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将不符合条件的部分人员工资费用予以剔除。这也可能导致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与会计账目中所列示的研发费用金额不一致,给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带来阻碍。

  

  因此,思创小编建议,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的时间,应尽可能早于其开展财务报表审计、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以确保研发费用列示“三表”一致。

    

 

 

要点二:合规归集费用,完备留存资料

 

  

  应当以研发项目为基础,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归集,确保费用归集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尽可能完善资料留存,为后续管理提供辅助。

 

 

案例

  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开展税务检查时,主管税务机关比照了该公司研发项目立项报告、成果报告中的阶段实施安排和材料费用明细,认为B公司在项目研发后期,领用材料试制,直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对应的材料费,应当从研发费用中扣减。

 

 

  ◇分析及建议◇

  

  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要符合规范。举例来说,企业研发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相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对于材料费用和人工费用,若非专用于研发活动,而是研发与生产共用,还应进行工时分配。

  

  基于此,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核算制度,并提供完备的备查资料。对同一研发人员在不同项目间进行工时分配,或辅助、技术人员同时参与其他工作,需要进行工时分配的,应由技术部门按月制作工时统计审批单,提交至人力部门,按照工时分配比例,分项目归集人工费用,并将各项目人工费用按月提交至财务部门入账。财务部门应当设立“研发支出—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项目(名称或编号)”科目,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

  

  对于制造业、生产型企业等高耗材企业,企业应当编制《研发领料单》,研发部门在领用材料时即填写清楚领用数量、所支持项目名称等信息,按项目归集。若领料时无法确认具体项目归属的,财务部门可在结账日前,将相应的研发领用原材料明细导出,发至科技部门进行确认,并根据科技部门留存的研发领料单,确认原材料所归属项目,按项目入账。

  

  此外,企业要积极开展自查,保证人工费用的真实性。具体来说,企业可调取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查看合同中约定员工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薪酬、保险等条款,并查看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代扣个税和支付工资的具体明细,查实研发人员的真实性及人工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对于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应当通过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根据约定的人员人数、工作内容、派遣公司提交的社保缴纳清单、支付劳务费用的回款记录等相关信息,查实外聘人员劳务费的真实性。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从列示的研发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员进行约谈,询问主要从事工作内容是否与研发相关,辅助查实企业研发人员的真实性。

    

 

 

要点三:建立完备的预决算制度

 

  

  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整体考量研发项目预决算,防止各项数据异常变动。

 

 

案例

  C公司是一家生态园林设计、建筑企业。受客观因素影响,C公司2018年销售收入相较于2017年同比下降30%。不过,2018年初,企业制定研发费用预算投入规划时,基于当时的企业发展形势及经济环境,按照销售收入同比上升20%的预期,进行了相关数据的测算。

  

  由于销售收入测算数据与实际收入数据相差过大,导致企业2018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过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2019年初,税务机关约谈了企业财务负责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分析及建议◇

  

  企业研发预决算制度制定随意,缺乏财务、科技、人力、生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将导致企业不能全面、充分地应对外部环境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这很有可能导致企业部分数据出现大幅度的上升或下降,容易给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带来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有一定的指标性要求,企业在立项和制定研发投入预算时,必须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因此,建议企业完善预算、决算和立项等相关制度,既要关注研发费用占据销售费用比例,还要综合考量可能导致这一比例出现上升或下降的因素。

  

  企业应及时对2020年度的研发立项规划进行审议,尤其是研发人员、人数的确定,人工费、材料费等研发支出科目所投入的预算,应由财务部、人力部和科技部协同进行,制定完善的预算制度。

    

 

 

要点四:知识产权申请要常态化

 

  

  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申请的常态化,避免在某一年度集中申请和获取知识产权。

 

 

案例

  D公司是一家电子技术产品生产、贸易企业。在申请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提交的专利为6项软件着作权,且集中为2019年上半年获取。后来,企业集中申报软件着作权这一现象,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关注。

 

 

  ◇分析及建议◇

  

  知识产权评分指标中,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取得方式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分数。发明属于一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软件着作权等则属于二类知识产权,且二类知识产权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企业应摒弃在申报年度集中获取的习惯,如果计划在2020年提交认定申请,应提供2017年~2019年3个日历年度的相关资料,并提前做好工作,在这3个年度内,平稳、均衡地获取知识产权。在今后高新企业资质维持过程中,应把发明申请周期等因素考量在内,将项目研发与知识产权申请一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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